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