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