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理;
(二)易腐垃圾采用堆肥、厌氧产沼、生化处理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三)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生活垃圾中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除应急处置外,不得以填埋方式处理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