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第十七条有效本省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制度。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计划,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总量控制计划应当包括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源头减量、减量措施、时限要求等内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