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