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城乡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设区的市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清扫保洁、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并与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联网。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