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内容。

鼓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基地,并按照规定列入社会实践教育基地。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