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包括下列内容:

(一)农作物病虫害发生的种类、时间、范围、程度;

(二)害虫主要天敌种类、分布与种群消长情况;

(三)影响农作物病虫害发生的田间气候;

(四)其他需要监测的内容。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技术规范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