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从事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