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配置符合标准的视频安防监控设施、防冲撞装置,或者未保持相关设施、装置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