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负有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管执法中获取的农贸市场开办者或者场内经营者的公共信用信息向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归集,由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