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实施工作。机构编制、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相关工作。市、县级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活动实施教育督导。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