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行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科学配置区域内的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差距。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