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有效市直管的学校,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财政等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关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财政等主管部门职责、权限的规定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