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报告和干预活动,开展学生近视综合防控和体重超标防控,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中小学生体质监测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学生近视率下降情况和体重达标率情况。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