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师与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增长长效联动机制,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和竞聘专业技术岗位应当以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作为必要条件。

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当以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经历作为必要条件,班主任工作量按照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一半计算,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时应当适当提高班主任津贴水平,选拔学校管理干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考虑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优秀教师。

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科研立项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