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一)与相关高等院校联合,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期服务等方式,为农村学校及教学点培养能够承担多门学科教学任务的教师;

(二)各类培训活动机会应当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教师倾斜;

(三)鼓励名师名校长、在职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以及身体健康的退休优秀教师定期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任职或者挂职、任教或者支教;

(四)实行乡村优秀青年教师培养奖励计划,定期开展教学素养展示和教学名师评选活动,对教育教学业绩突出的乡村教师予以表彰奖励;

(五)将有三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者薄弱学校工作经历作为新任公办学校校长的必要条件;

(六)将有二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者薄弱学校任教经历作为公办学校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称、评选县学科带头人及以上学术荣誉的必要条件;

(七)在农村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二十年、三十年以上,分别申报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教师,可以不受本单位职称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八)在落实省关于乡镇工作人员补贴政策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提高农村学校和办学点教师的补贴发放标准;

(九)有利于加强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