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