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关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