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侵犯。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老年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