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鼓励发展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慈善组织,引导其参与建设养老机构、开发养老产品、提供养老服务。

倡导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养老服务志愿活动,提倡建立健康老年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