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支持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