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我省户籍的老年人免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

(一)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

(二)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四)属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扩大老年人基本殡葬免费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