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信息主体有权知晓与其自身公共信用信息相关的归集、使用等情况,以及自身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向信息主体提供相关服务的,不得将该服务与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相捆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息主体接受。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