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省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信息提供主体和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建立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和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以及信用修复等机制,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