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二十九条已废止信息提供主体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失信程度尚未达到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