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披露第十七条已废止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信息提供主体和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强化数据加密和智能终端加固等技术手段,保障大数据背景下的信息安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