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市、辖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各类城市绿地,明确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等绿化指标。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