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爱绿护绿的宣传和绿化知识的普及,组织开展义务植树等群众性绿化活动,提升群众绿化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赠、认建、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绿化工作。投资、捐赠、认建、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