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损害城市绿化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处损失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未造成损失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