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绿化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履行绿化管理职责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园管理责任人未在公园绿地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公园管理规定,或者未在公园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识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