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城市绿化资源定期调查,建立城市绿化信息管理系统。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与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机制。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