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树木影响交通、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等公共设施安全运行需要修剪的,相关单位应当会同绿化管理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管线安全等公共安全的,相关单位可以先行实施扶正、移植或者砍伐,排除安全隐患,但是应当及时告知绿化管理责任人,并在险情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