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城市中的树木需要进行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等超出常规修剪技术规范要求的重度修剪的,绿化管理责任人应当制定修剪方案,并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施修剪。居住区的树木需要进行重度修剪的,还应当将修剪方案在居住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五日。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