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城市公共绿地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城市公共绿地等级和养护经费标准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