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绿化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城市绿化养护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浇灌、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绿化设施日常维护等,并做好绿化废弃物的处置;
(二)植物死亡的,及时予以补植;
(三)建立安全检查制度,避免树木妨碍交通,危害建筑物、相关设施和人身安全;
(四)加强巡查,发现损害城市绿化行为的,及时劝阻、制止、报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
(五)其他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公园管理责任人应当在公园绿地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公园管理规定,在公园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识。
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绿地,应当按照招投标、政府采购等规定明确养护单位,实施专业化养护管理。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