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湿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