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本市实行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重要的城市公园绿地、古典园林以及具有重要自然生态功能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城市绿地,应当纳入永久性绿地保护范围。

永久性绿地名录由市、辖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永久性绿地应当严格保护。经公布的永久性绿地不得改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国土空间规划调整;

(二)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确需改变永久性绿地的,应当按照不少于改变面积进行补偿。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