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化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行,促进绿化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