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对方通报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以根据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