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实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限价制度。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合理地制定协议出让土地的最低价标准,严格执行并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土地。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