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条已废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修改:(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二)因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三)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修改后,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作出相应修改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五)行政区划调整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