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负责房地产管理。

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有关部门组成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交易日常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发展改革、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对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