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持租赁合同,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0年,逾期需继续租赁的,应当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延续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