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房屋所有人转让与他人共有的房屋,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