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照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四)已经确定交付和进住日期;

(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发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