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