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第十九条已废止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