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