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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有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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