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第十六条已修改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三)有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